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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212上诉人(原审被告)解璐琳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璐琳,刘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璐琳,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住长子县丹朱镇丹和社区同贺巷**号。委托代理人薛凡子,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震,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长治市郊区检察院职工,住长治市军民小区郊区政府家属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解璐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解璐琳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凡子,被上诉人刘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雅发还提纲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解璐琳与被上诉人刘震离婚纠纷一案现发回重审,重审时考虑以下问题:1.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之权益,原审在未查明上诉人解璐琳抚养孩子的意愿和条件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孩子随其生活,事实不清。亦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2.一审在上诉人一方未到庭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刘震单方陈述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证据不足。且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能够说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刘震名义购买轿车一辆的相关证据,应当一并予以处理。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