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刘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郁乐平,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公司职员。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郁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见面后没几天被告即要求原告送彩礼,2013年10月1日,原告与陈某某一同至被告暂住处给付彩礼3万元。被告在接收彩礼后便不再与原告联系,被告及其父母也未退还彩礼。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彩礼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董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1日,原告依农村习俗到被告处传启,给付被告董某彩礼3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同居。后因琐事双方实际解除婚约。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短信记录、庭审笔��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在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或适当返还相应的财物。因此,婚约解除后,被告董某对原告给付的彩礼负有相应的返还义务。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被告董某对原告给付的彩礼应予以全额返还即3万元。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