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陈少蜜、韦海彬等与上林县西燕镇江卢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蜜,韦海彬,上林县西燕镇江卢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陈少蜜。原告韦海彬。委托代理人曾民良,上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上林县西燕镇江卢小学。法定代表人蒙继帅,代校长。委托代理人蓝中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蜜、韦海彬诉被告上林县西燕镇江卢小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蜜、韦海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蜜、韦海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蜜、韦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3元,减半收取1721.5元,由原告陈少蜜、韦海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