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叶凤伦(又名叶凤麟)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凤伦,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凤伦,又名叶凤麟,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敖岸,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叶凤伦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江石化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凤伦申请再审称:叶凤伦并未存在不挂枪回零的情况,更没有克扣顾客油品谋取私利,阳江石化分公司完全是在找借口辞退叶凤伦。自叶凤伦与阳江石化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8月25日得到仲裁部门的确认,阳江石化分公司多次无故刁难叶凤伦,2012年6月以来,曾三次调换叶凤伦工作,叶凤伦因病或其他合理原因申请休假常无法得到准许;此外,叶凤伦曾两次因为上班时数问题及周某、日休假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此举也激怒了阳江石化分公司。阳江石化分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叶凤伦的再审申请理由并结合原审判决情况,可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审法院认定阳江石化分公司解除与叶凤伦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阳江石化分公司提供的《阳江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印发,叶凤伦也参加培训学习了该《阳江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故该《阳江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依法属于阳江石化分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办法第3.4.8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违纪行为,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辞退处分,且单位有权根据违纪情节直接进行辞退:……违反公司营销纪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如偷盗油品、套取差价、IC卡套现、收取小费等”。阳江石化分公司为证实其主张的叶凤伦违反上述规定,存在克扣顾客油品的行为,提交了客户投诉、监控视频、阳江石化分公司督查人员与叶凤伦的谈话以及《叶凤伦同志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等证据证实,且叶凤伦已对《谈话笔录》和《叶凤伦同志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签名确认,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叶凤伦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阳江石化分公司在与叶凤伦解除劳动关系前已通知工会,工会已复函同意解除叶凤伦劳动合同关系。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阳江石化分公司因叶凤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叶凤伦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凤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