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易永兵与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永兵,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永兵,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明华,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湖川,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易永兵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948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易永兵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易永兵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永兵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永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易永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晏芳代理审判员 李娅代理审判员 倪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