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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吴滨江与郝爱珍、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滨江,郝爱珍,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吴滨江,女,193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袁利峰,山西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雨哲,山西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爱珍,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建国,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滨江诉被告郝爱珍、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郝爱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1年7月至今实际居住在太原市小店区,而不是太原市晋源区,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郝爱珍的住所地虽然在太原市晋源区,但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恒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被告郝爱珍、王建国自2011年7月在太原市小店区居住的证明,证明被告郝爱珍、王建国的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小店区,故本案应当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郝爱珍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