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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国义、袁德兰与杨兴国、李先丽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义,袁德兰,杨兴国,李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人张国义,男,贵州省余庆县人。申请人袁德兰,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杨兴国,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李先丽,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国义、袁德兰申请执行杨兴国、李先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兴国、李先丽拆除申请人张国义、袁德兰的小风自留地的基角石,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杨兴国、李先丽已取出基角石,其土地已能种植农作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朱义军审 判 员  胡 越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