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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71号罪犯王雄,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雄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雄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雄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的证明在卷,拟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王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的狱内消费及接见情况,合川区民政局的证明不能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综合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