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前锋行初字第85号原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49号朝阳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莉,女。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紫金街209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平,男,局长。第三人彭建春,男。原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李 英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人民陪审员 欧光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其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