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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少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好,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艺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