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54李涛申请执行余强、巫贵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余强,巫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强,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巫贵清,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强、巫贵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强、巫贵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强名下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二段4号2幢4层3单元5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1571**号)和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二段4号2幢1层14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1571**号),被执行人余强、巫贵清名下共同共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摇翔路9号13幢6层1单元12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17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强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二段4号2幢4层3单元5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1571**号)和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二段4号2幢1层14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1571**号)。二、查封被执行人余强、巫贵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摇翔路9号13幢6层1单元12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1709**号)。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余强、巫贵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