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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旭华诉王新材、秦正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华,王新材,秦正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张旭华,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王新材,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第三人秦正福,男,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华诉被告王新材、第三人秦正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华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