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传友、伍翠华与被告胡传富、刘乐圆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友,伍翠华,胡传富,刘乐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胡传友原告伍翠华被告胡传富(又名胡传付)被告刘乐圆(系胡传付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友、伍翠华与被告胡传富、刘乐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友、伍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6元,减半收取3128元,由原告胡传友、伍翠华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陈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