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查封土地使用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04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证执字第22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拥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焦作市丰收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或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了(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原友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