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左云与许超、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云,许超,刘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左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正芹,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超,居民。被告刘玉香,居民。原告左云诉被告许超、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芹、被告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云诉称,原告与被告刘玉香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1日、2014年5月15日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36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3%。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没有归还。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36000元。被告许超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归还。被告刘玉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许超、刘玉香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许超出具借条,被告刘玉香在担保人栏内签名。2014年5月15日,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包含按月利率3%计算12个月利息的13.6万元的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了利息6000元,余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被告许超、刘玉香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等证据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有借��载卷为凭,两被告应予归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36000元,以及已付利息6000元,合计42000元,没有超出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超、刘玉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左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已付利息6000元除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许超、刘玉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户:34×××54)审判员 杨金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