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香与邵文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邵文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黄香,农民。被告:邵文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与被告邵文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香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