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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香与邵文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邵文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黄香,农民。被告:邵文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与被告邵文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香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