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史明信与翟传文、侯长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明信,翟传文,侯长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史明信,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于得水,男,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志愿者。被告:翟传文,男,1958年11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侯长海,男,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明信诉被告翟传文、侯长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二被告已将全部欠款还清(当庭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明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孙荣凯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