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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新才、张瑞强、赵耀鹏分别诉被告燕晋峰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的三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才,张瑞强,赵耀鹏,燕晋峰,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马新才,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灵石县人。原告张瑞强,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灵石县人。原告赵耀鹏,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燕晋峰,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李燕,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才、张瑞强、赵耀鹏分别诉被告燕晋峰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的三案中,原告马新才、张瑞强、赵耀鹏于2015年5月1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燕晋峰与李燕的银行存款25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燕晋峰在扎鲁特旗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才、张瑞强、赵耀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燕晋峰、李燕的银行存款25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股权或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永灵审判员  杜香绒审判员  吴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