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梅与被告王新彦、张令启、高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梅,王新彦,张令启,高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吴冬梅,女,汉族。被告王新彦,男,汉族。被告张令启,男,汉族。被告高世峰,男,汉族。原告吴冬梅诉被告王新彦、张令启、高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彦、张令启、高世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王新彦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急用,约定月利息2.5%,借款期限2个月,并由张令启、高世峰连带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新彦偿还本金50000元,被告张令启、高世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王新彦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经过及理由均属实,我作为借款人在借款担保合同和收据中签字,张令启、高世峰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同意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被告张令启辩称,被告王新彦因家庭困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由我及被告高世峰承担担保。故我向被告王新彦索要50000元偿还给原告。被告高世峰辩称,原告与被告王新彦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王新彦因做生意资金紧张需要现金,让我做担保找到我。2014年6月18日,原告给被告王新彦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在给钱之前,王新彦在吴冬梅出具的借款合同中签字并捺印,我和张令启在合同上签字。给钱后,王新彦给吴冬梅出具了收据。我找到王新彦后,让王新彦抓紧时间偿还原告。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王新彦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急用,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原告吴冬梅给被告王新彦出具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内容为:“借款担保合同甲方(出借人):吴冬梅乙方(借款人):王新彦丙方(保证人):王吉房丁方(保证人):张令启戊方(保证人):高世峰各方在本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借据。1、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元(小写:50000元),借款月利率2.5%。2、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8月18日止。3、借款用途:家庭用款。4、借款人以上列担保人作为还款保证,并由上列保证人为本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5、本借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方(出借人):吴冬梅乙方(借款人):王新彦丙方(保证人):王吉房丁方(保证人):张令启戊方(保证人):高世峰签订日期:2014年6月1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借给被告王新彦现金50000元。被告王新彦给原告吴冬梅出具收据一张,收据内容为:“收据现有借款人王新彦,于2014年6月日18收到出借人吴冬梅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元(小写:¥50000元),月利率2.5%。收款人(借款人):王新彦身份证号:410928197112112132付款方(出借人):吴冬梅2014年6月18日”后经原告对三被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和收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故原告主张被告王新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张令启、高世峰在借款合同中签字,视为对该借款合同协议内容的认可,二担保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张令启、高世峰对被告王新彦的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彦偿还原告吴冬梅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张令启、高世峰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晓燕助理审判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