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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振民、唐桂芝与被申请人陈海仓认定财产无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振民,唐桂芝,陈海仓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白振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申请人唐桂芝。被申请人陈海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审理申请人白振民、唐桂芝与被申请人陈海仓认定财产无主一案,因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财产需进行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贾兴实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