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振民、唐桂芝与被申请人陈海仓认定财产无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振民,唐桂芝,陈海仓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白振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申请人唐桂芝。被申请人陈海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审理申请人白振民、唐桂芝与被申请人陈海仓认定财产无主一案,因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财产需进行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贾兴实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