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赵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赵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900号原告: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姚启和。被告:赵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赵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培苗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