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郭歌与华翰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歌,华翰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郭歌,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华翰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政务中心303室。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歌诉被告华翰投资集团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