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克全与张兆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吴克全,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兆江,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司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吴克全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的吴克全与张兆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兆江按照(2014)旬阳民初字第00738号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5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8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300元由张兆江负担。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