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与吕精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吕精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南路新3**汽车南站。法定代表人张光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小勇,该公司职工。被告吕精会,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精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赵丽娟审判员 田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