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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郝跃辉诉北京市司法局不服行政答复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跃辉,北京市司法局,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6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郝跃辉,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法定代表人于泓源,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爱筠,女,北京市司法局干部。一审第三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北大医学部有朋馆。法定代表人霍家润,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翔,男,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职员。上诉人郝跃辉因诉北京市司法局行政答复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郝跃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郝跃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跃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郝跃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郝跃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欢书 记 员  马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