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刘某,****年*月*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初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年**月**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仲晓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 军审判员 许德发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