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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担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德艳与宁望容李端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担字第9号申请人张德艳。委托代理人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宁望容。委托代理人郭晓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端全。委托代理人郭晓泉,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张德艳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宁望容、李端全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都南路桃林街平安电管站1栋1单元3层1号房屋(权0028879),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条》、汇款凭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等证据。被申请人李端全提出实际借款数额为294000元,张德艳在提供借款时已预先扣除利息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10日,申请人张德艳与被申请人宁望容、李端全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宁望容、李端全向张德艳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利率为每月2%,利息按月支付;双方同时还约定以宁望容、李端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都南路桃林街平安电管站1栋1单元3层1号房屋(权0028879面积104.29㎡)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于2014年4月14日办理他项权利登记。2014年4月14日,宁望容向张德艳出具30万元的《借条》一份;同日,张德艳向李端全账户汇款29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张德艳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宁望容、李端全房屋申请拍卖、变卖。在审查过程中,张德艳同意将债权金额确定为294000元。因此,张德艳对宁望容、李端全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仅在294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望容、李端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都南路桃林街平安电管站1栋1单元3层1号房屋(权0028879)准予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张德艳对变价款在29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宁望容、李端全负担。如被申请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判员  张正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其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