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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5号原告赵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粟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