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5号原告赵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粟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