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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62年2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平,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1年5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情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