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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临沂市汇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汇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928-2号原告临沂市汇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9号。法定代表人玄瑞利,董事长。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临沂市汇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9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王军的款项10万元。2015年1月4日根据原告的申请又续行冻结了上述财产。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5)临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军的款项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