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翁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荆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翁某就本案的执行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自愿协商并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翁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的还款义务。现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32500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本案目前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7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玲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