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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桑法执(民)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秋元与被执行人陈广凡、王青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元,陈广凡,王青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桑法执(民)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刘秋元,女,1977年7月9日出生,白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广凡,男,193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青芝,女,1941年2月13日出生,白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元与被执行人陈广凡、王青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与本院受理的以陈广凡、王青芝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并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了合并执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刘秋元与执行人陈广凡、王青芝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将并入(2015)桑执(民)字第166号执行案一并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桑法执(民)字第65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周如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保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