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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