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7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宁市创佳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圣轩科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济宁市创佳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圣轩科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元泰贸易有限公司,杨某,赵某甲,赵某乙,乔某,于某,藏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71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济宁市创佳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圣轩科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元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藏某。被执行人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某甲名下位于阜桥辖区济宁饭店北侧及阜桥辖区玉满城东片区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赵某乙名下位于古槐辖区洸河人家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召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