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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忠尝,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1759号5幢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连峰。被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号8号楼604室。法定代表人:陈连峰。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容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