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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关于葛振申请执行唐美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唐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葛振,男。被执行人唐美双,男。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日责令银行协助每月扣划唐美双工资收入2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乐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