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关于葛振申请执行唐美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唐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葛振,男。被执行人唐美双,男。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日责令银行协助每月扣划唐美双工资收入2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乐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