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衣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衣某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