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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衣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衣某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