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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付炬诉被告陈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炬,陈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966号原告付炬,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陈永刚,男,汉族,1973年7月10月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付炬诉被告陈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