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邬家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邬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大庙镇。机构代码:15287113-9.法定代表人:卢文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邬家兵。洪武集团凤阳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邬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邬家兵偿还洪武集团凤阳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借款29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