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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张伟新、梅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张伟新,梅红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负责人温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新。被告梅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被告张伟新、梅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原告诉请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尤 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