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杨兰、王跃、许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00332号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兰。被告:王跃。被告:许侃。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兰、王跃、许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立新审 判 员 吕 民人民陪审员 赵东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