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685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春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