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法执字第6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辉申请执行杨海云、党继民担保合同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辉,杨海云,党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09-4号申请执行人贾辉,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杨海云,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党继民,男,1960年生。本院在执行贾辉申请执行杨海云、党继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党继民不履行生效判决,已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文明路支行的存款30000元。现需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党继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文明路支行账号605054102210561229内的资金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