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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珍,该公司职员。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保刚,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解除对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1810元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181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振文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郭冬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