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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硕,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东青苔峪村青东组15号。委托代理人:朱宁,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21-3号4-4-2。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法定代表人:甘志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克,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晶,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4号5栋102号。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496元,减半收取19248元,由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任 飞代理审判员  房春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