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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潜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92号原告:潜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竹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德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刘调,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一幢,徐让见、王金龙以其所有的相关房产对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一幢;本次查封以标的物价值45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二、查封徐让见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乔公路16号1幢3层301号房屋(房地权证号为潜梅城字第××号),查封王金龙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桃园路房屋(房地权证号为潜梅城字第××号),查封期间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胜审 判 员  汪全红人民陪审员  许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