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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茆四贵与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志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四贵,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茆四贵,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倪哉林。安徽志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志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四贵诉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志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茆四贵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四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峻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