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仇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28号原告仇某某,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广俊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巩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