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佳佳抢劫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4号罪犯刘XX。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明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我,严格约束自我;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且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改造活动,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刻苦钻研缝纫工技术,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其良好的表现得到了干警的一致肯定。该犯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32.8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XX减刑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