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卢敬锋与蔡建宗、桂月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建宗,卢敬锋,桂月琴,郭哲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宗,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傅再成,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敬锋,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桂月琴,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郭哲先,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蔡建宗因与被上诉人卢敬锋及原审被告桂月琴、郭哲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蔡建宗关于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获本院准许,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建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陈 梁代理审判员 程光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传楠 来自: